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93號原告甲○○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甲○○部分為新臺幣1,25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原告乙○○部分為新臺幣2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