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04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7264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該裁定已於95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