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824號
上 訴 人 蔡雨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俊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1,642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09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