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許釗慧 被告 許甲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