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三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張金享 被告甲○○
乙○○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