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七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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