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犯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犯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並檢具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為證。經核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