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壢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壢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二九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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