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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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惟查,被告甲○○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同日並經本院撤銷羈押,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職是,被告之羈押既因另案執行強制戒治而經撤銷,本院自無從再對之為准駁具保停止羈押與否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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