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貴院中壢簡易庭以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確定。該員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同年月二十八日二十時二十分,犯偽造貨幣罪,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確定。受刑人甲○○在緩刑前犯他罪,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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