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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