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878號詐欺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勳煜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