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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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謢人 吳國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欣怡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