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謢人吳國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97年9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欣怡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