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上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簡上字第10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241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020號),提起上訴到院,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具狀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又上訴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