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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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恒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自堅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錦 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恒德、余│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87481│自堅、楊錦│月3日起│││││元│紋││││└──┴───┴─────┴──────┴──────┴───────┘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恒德、余│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481│自堅、楊錦│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恒德於民國93年12月至97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余自堅、 楊錦紋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7,48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余恒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余自堅、楊錦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