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14號原告 許美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 劉伯華吳育成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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