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森林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有誤寫之情形,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附表:
欄別更正前更正後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3行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9行「112年」更正為「111年」,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7行112年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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