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留振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留振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留振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裁判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1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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