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預告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 周懷賢 被告信一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8樓,且原告於起訴狀中並自承伊於99年7月7日辦理交接完大陸工作後,依被告法定代理人指示於同年7月8日返回臺灣等候被告安排新工作等語,被告既尚未安排原告在何處工作,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事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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