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告 林宛宜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合家物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凌雲 訴訟代理人 蔣旭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經本院於99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40,798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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