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啟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啟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啟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92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5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年度桃簡字第38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已分別減為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9萬元確定。另犯脫逃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偽造印文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5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47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93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29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
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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