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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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江魁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