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111號債權人岳烽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岳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志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志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所附證物影本之出貨單均係忠航企業有限公司,陳志清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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