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08號原告 陳龍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2年5月24日中市裁字第裁63-U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江俊良 )為被告,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原告應具狀補正。
三、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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