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永佳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鵬
被   告 豊興企業行即 林昭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2年7月
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2,21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9日送達予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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