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徐慶銘
       楊月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被 上訴人  范創堯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674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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