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林秀珍
被 告 蔡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
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
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原因略以:「被告設籍臺中市○
○路程較為遙遠且工作請假實在不便,對被告精神、家庭生
活影響甚鉅」云云,惟查:本件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01年度
司執字第54588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揆諸
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特別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