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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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順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昭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