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48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譓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憲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