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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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驗後毛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本署以八十九年毒偵字第六七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押之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海洛因,應予更正)重約一點五公克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系爭扣案之安非他命(驗前毛重一點六五公克,驗後毛重一點五公克)確屬違禁物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