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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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相對人 黃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字第9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復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7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地政規│5,600元│由聲請人預納││費││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由相對人預納及負││用││擔,不予列計│├──────┼────────┼────────┤│第三審訴訟費││由相對人預納及負││用││擔,不予列計│├──────┼────────┼────────┤│合計│51,150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5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