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壬字第七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九十年九月七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一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