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54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丙○○
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6月5日下午2時3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