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伯昆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最輕本刑年以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已經將本案審理完畢,於97年4月7日宣判,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6年在案,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林淑鳳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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