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54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 簡宜均 原姓名 簡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6月5日下午2時2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宏賓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