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中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張明輝法官郭姿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台灣銀行民生分行│九十年二月十六日│玖萬元│FA三二四五0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