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台灣瑞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安 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雨昇有限公司 張明宗 │彰化銀行吉林分行│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貳拾捌萬貳仟壹佰│AS0六二八一八│││││││貳拾肆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