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四號
聲請人實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麗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林玲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0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致福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貳萬肆仟柒佰肆拾│0000000│││││行││玖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