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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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光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輝 送達代收人 鍾建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法官熊祥雲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