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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