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一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