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被告新欣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