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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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駱玫琳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0年度金訴字第7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玫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駱玫琳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