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86號
原 告 何基旺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淯翎 (即 顏映霜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