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沙簡字第801號原告 陳智瑀 訴訟代理人 王馨儀 被告 趙永承 訴訟代理人 張丞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6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