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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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01號

原告 陳智瑀

訴訟代理人 王馨儀

被告 趙永承

訴訟代理人 張丞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6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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