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73號

再審原告 周一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112年度宜簡字第301號第一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3,319元【即原確定判決判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174萬2,515元及112年7月29日至本件起訴前1日(113年4月8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60,8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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