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83號原告英屬開曼群島易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彬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以辰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6萬7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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