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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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9號原告 林素雲 被告有限責任國立台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8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