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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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1號原告 陳素芬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反請求原告 陳東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及反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及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件:
一、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
(一)離婚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231萬7,155元部分,應徵裁判費208,416元。
(三)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416元,扣除已繳納之18,850元,尚餘192,566元未據繳納。(計算式:
3,000元+208,416元-18,850元=192,566元)。
二、反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婚姻無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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